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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所為辦理檔案法有關檔案開放應用事項,特訂定本要點。
二、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本所檔案(以下簡稱閱覽檔案),應填具申請書並敘明理由向本所提出。
三、申請閱覽檔案有不符規定或資料不全者,本所通知申請人於七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或未完全補正者,逕行駁回之。
四、本所對於申請案件之准駁,應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內為之。如須補正資料者,自申請人完成補正之日起算。
五、本所檔管人員受理申請閱覽檔案後,應將閱覽申請書送陳主管審核,經審核通過後擬具審核通知書通知申請人。
六、經核准閱覽之檔案,部分有應限制公開者,應僅就其可公開部分准予閱覽。
七、申請人申請閱覽檔案時,如需複製檔案時,本所應先收取複製費用後,將檔案複製併同收據寄交申請人。
八、申請人至本所閱覽檔案時,應出示審核通知書、備有本人相片之身分證明文件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經本所檔管人員完成登記程序後,始得閱覽檔案。
九、檔管人員將檔案交付申請人使用時,應請其於檔案閱覽簽收單簽名。
十、申請人申請閱覽檔案,一律在本所閱覽處所為之,並應當日歸還,閱覽人如需暫時離開,應將檔案交予檔管人員,不得攜出閱覽處所。檔案閱覽完畢應予歸還,並由檔管人員點收無誤後,始將身分證明文件交還申請人。
十一、申請人閱覽檔案,應保持檔案資料之完整,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攜帶食物、飲料、刀片、墨汁及修正液等易污損或破壞檔案之物品。
(二)拆散已裝訂完成之檔案。
(三)添註、塗改、更換、抽取、圈點或污損檔案。
(四)以其他方法破壞檔案或變更檔案內容。
有違反前項各款情形者,檔管人員得停止其閱覽檔案,並記錄之,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法辦。
十二、申請閱覽檔案經核准者,其費用依檔案閱覽、抄錄、複製收費標準表為之。
檔案閱覽作業要點
- 市府分類: 資訊管理
- 最後異動日期: 2019-04-27
- 發布日期: 2012-07-05
- 發布單位: 臺中市中區戶政事務所
- 點閱次數: 6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