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別 |
門牌編釘 |
申請人及應繳證件(均須正本) |
一、初編: |
由房屋所有權人、起造人攜帶下列證件至 門牌所在地之戶政事務所辦理: |
(一)申請人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 |
(二)建造執照或自用農舍建造執照、建物位置圖(藍曬圖、大樓應檢附各樓層平面圖)、建物平面設計圖(藍曬圖、大樓應檢附各樓層平面圖)、地籍配置圖各乙分、建管單位核發編訂門牌同意書(有拆除執照者附影本一份)。 |
(三)委託他人申請者應另附委託書(國外作成之授權書須經駐外館處驗證,大陸作成之委託書應經海基會驗證)、受委託人國民身分證、印章(簽名亦可)。 |
二、增、併編: |
由房屋所有權人攜帶下列證件至門牌所在地之戶政事務所辦理: |
(一)申請人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 |
(二)建管單位核准函(核准變更之使用執照及附表)、經主管建築機關核可並蓋核准戳記之建物平面圖(應施工完竣)、房屋所有權證明文件。 |
(三)委託他人申請者應另附委託書(國外作成之授權書須經駐外館處驗證,大陸作成之委託書應經海基會驗證)、 受委託人國民身分證、印章(簽名亦可)。 |
三、違章建築: |
由房屋所有權人攜帶下列證件至門牌所在地之戶政事務所辦理: |
(一)申請人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 |
(二)房屋所有權人土地所有權證明文件、地籍圖、建管單位分區使用證明書、土地所有權人同意書、居住事實切結書、餐廳、大門、臥房、客廳、廚房、衛浴之照片。 |
(三)委託他人申請者應另附委託書(國外作成之授權書須經駐外館處驗證,大陸作成之委託書應經海基會驗證)、受委託人國民身分證、印章(簽名亦可)。 |
申辦期限 |
3個工作日完成編釘 |
注意事項 |
一、原編釘之門牌脫落、遺失或損毀不堪使用者,應申請補發或換發。 |
二、門牌號碼尾數為「4」,可憑房屋所有權狀或當年度房屋稅單申請更改。 |
三、初編門牌應於鷹架拆除後提出申請。 |
四、規費:初編/增編/改編/併編證明書每戶20元、門牌每面6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