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經我國駐外單位驗證之結婚證明或已向當地政府辦妥結婚登記(或結婚註冊)之證明文件及中文譯本,加蓋「符合行為地法」字樣者,並得免附婚姻狀況證明文件。
- 外籍配偶取用中文姓名聲明書。〈外籍配偶無法隨同國人返國辦理登記者,其取用中文姓名聲明書需經我駐外館處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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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婚當事人本國人之戶口名簿、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及最近2年所攝正面符合規定之半身彩色照片各1張或數位相片,到任一戶政所辦理。(得免繳交相片或數位相片之情形,請參照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製發相片影像檔建置管理辦法第14條規定,繳交數位相片者請至內政部戶政司全球資訊網上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