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機關(構)印鑑證明替代措施一覽表
製表日期:101.11.20
業務項目 |
替代措施 |
主管機關(構) |
公證、提存 |
一、當事人攜帶國民身分證親自辦理;或二、提出經法院公證處或民間公證人公證或認證之授權書。 |
司法院 |
申請土地登記 |
一、當事人檢具國民身分證親自辦理二、委託具有簽證資格之地政士經其簽證代理申辦;或三、契約書、委託書、協議書、同意書等原因證明文件,經法院或民間公證人公證或認證後委託他人代辦;或四、向地政事務所申請設置土地登記印鑑卡,使用該印鑑委託他人申辦土地登記業務。 |
內政部(地政司) |
領取土地徵收補償費 |
一、當事人檢具國民身分證親自辦理;或二、檢附經法院或民間公證人公證或認證之文件後委託他人代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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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勵辦理市地重劃籌備會提出土地所有權人同意書 |
一、當事人檢具國民身分證親自辦理;或二、檢附經法院或民間公證人公證或認證之文件後委託他人代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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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申辦動產擔保交易 |
自然人申辦動產擔保交易、變更、延長或註銷登記,以動產擔保交易契約用印替代,若原契約印章遺失,應登報聲明作廢,並書立切結書及檢附身分證明文件向原登記機關辦理變更。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不動產抵押貸款有關抵押權設定及內容變更登記 |
申請抵押權設定或抵押權內容變更登記之權利人為金融機構,義務人為自然人者,得以:一、借保戶(義務人)在授信契據親自簽章後,以授信契據上同一印鑑;或二、義務人在「土地登記申請書」、「土地建築改良抵押權設定(或內容變更)契約書」及其他約定事項文書親自簽名或蓋章。 |
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 |
存戶死亡繼承人辦理存款繼承 |
一、由全部繼承人親自辦理;或二、提出繼承人經法院或民間公證人公證之委託書委託他人代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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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管箱承租人死亡繼承人申辦繼承 |
一、由全體繼承人會同開箱;或二、提出繼承人經法院或民間公證人公證之委託書,委任他人代表到場開箱或更換承租人名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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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船汰舊換新之汰建資格轉讓 |
一、漁船汰舊換新之汰建資格轉讓之讓渡書經法院或民間公證人公證;或二、兩造當事人攜帶身分證明文件親自洽辦。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船舶登記、抵押權設定、擔保交易 |
一、第一次須本人親自申請,並在承辦機關(單位)設定印鑑;或二、登記權利人第二次以後無法親自辦理,可委託代理人填具簽名蓋章之委託書及檢附委 託人之身分證明文件正本驗證。 |
交通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