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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內政部102年2月5日台內戶字第1020096133號公告:新增原住民與非原住民結婚所生子女,因父母離婚,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經依法約定或經法院裁判由不具原住民身分父或母任之者,得同時辦理其未成年子女喪失原住民身分登記,並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登記。
二、內政部於97年7月3日以台內戶字第0970105578號公告略以,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登記。惟原住民與非原住民結婚所生子女,因父母離婚,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經依法約定或經法院裁判由不具原住民身分父或母任之者,須同時辦理其未成年子女喪失原住民身分,仍須至該子女戶籍地戶政事務所辦理,造成民眾之不便。爰依戶籍法上揭規定,開放原住民與非原住民結婚所生子女,因父母離婚,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經依法約定或經法院裁判由不具原住民身分父或母任之者,得同時辦理其未成年子女喪失原住民身分登記,並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登記,自發布日實施。
有關原住民與非原住民結婚所生子女,因父母離婚,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由不具原住民身分之父或母任之者,應如何辦理登記?
- 市府分類: 戶籍兵役
- 最後異動日期: 2019-08-15
- 發布日期: 2013-02-23
- 發布單位: 臺中市中區戶政事務所
- 點閱次數: 7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