適用法條:
戶籍法第51條、第53條、第54條、第56條、第57條、第58條、第60條、第61條、第62條及戶籍法第63條
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製發相片影像檔建置管理辦法第9條至第11條、第13條、第14條及第30條
辦理異地受理戶籍登記及核發證件審查作業規定第4點
一、申請種類:
(一)初領國民身分證:
1.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初設戶籍登記同時申領國民身分證者,向戶籍地之戶政事務所申請。
2.申請人:
(1)本人。
(2)法定代理人:未滿十四歲請領者,由法定代理人為之,並應核對本人人貌。
3.應提憑證件:
(1)戶口名簿正本或貼有相片之身分證明文件。
(2)最近二年所攝正面半身彩色相片一張。
(3)未滿十四歲之未成年人由法定代理人代為申請,並應提憑法定代理人之國民身分證。
4.規費:50元。
(二)補領國民身分證:
1.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
2.申請人:
(1)本人。
(2)法定代理人:未滿十四歲請領者,由法定代理人為之,並應核對本人人貌。
3.應提憑證件:
(1)戶口名簿正本或貼有相片之身分證明文件。
(2)最近二年所攝正面半身彩色相片一張。但申請人之相片掃描建檔取像日期在二年內,並經核對人貌相符者,得免繳交相片。
(3)未滿十四歲之未成年人由法定代理人代為申請,並應提憑法定代理人之國民身分證。
4.規費:200元。
(三)換領國民身分證:
1.受理之戶政事務所:
(1)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
(2)申請戶籍登記致國民身分記載事項變更者,應向各該申請登記之戶政事務所申請。
2.申請人:本人或受委託人。但有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製發相片影像檔建置管理辦法第十五條之情形者(因毀損致條碼資料無法以機器判讀、國民身分證防偽辨識功能損壞、其他污損不堪使用致難以查核辨識身分及因更換相片而換領國民身分證),應由本人親自為之。
3.應提憑證件:
(1)本人之舊證。
(2)最近二年所攝正面半身彩色相片一張。但本人親自申請換領或有戶籍法第六十條第三項情事申請換領者(戶長親自或委託戶內人口辦理全戶或部分戶內人口之遷徙登記時,須同時申請戶內人口之換領國民身分證),得免繳交相片。
(3)委託他人辦理者,並應檢具委託書、受委託人之國民身分證。
4.規費:50元。
二、相片規格:
(一)當事人最近2年內所攝彩色,脫帽、未戴有色眼鏡,眼、鼻、口、臉、兩耳輪廓及特殊痣、胎記、疤痕等清晰、不遮蓋,相片不修改,足資辨識人貌,直4.5公分,橫3.5公分,人像自頭頂至下顎之長度不得小於3.2公分及超過3.6公分,白色背景之正面半身薄光面紙相片1張,不得使用合成相片。
(二)當事人原身分證之相片掃瞄建檔取像日期如係2年內,且經戶政事務所核對人貌相符者,得直接列印該檔存相片製作身分證;惟如原身分證之相片掃瞄建檔日期逾2年者,應備妥最近2年內所攝彩色相片1張。
三、作業時間:隨到隨辦